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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仲裁委员会 银行金融类批量案件仲裁收费标准

    第一条 银行金融类批量案件的仲裁费

    (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银行机构在化解不良贷款、逾期还款等金融纠纷中面临的周期长、执行难等问题,我委为各银行、金融机构开辟一条快速解决争议途径的同时,决定降低仲裁费,以降低银行客户解决争议成本,提高案件执行力和回款率。

    (二)具体收费办法如下:

    标的金额

    计算方法

    1万以下(不含1万元)

    800/件

    1万-5(不含5万元)

    1200/件

    5-10(不含10万元)

    1600/件

    10万-20万(不含20万元)

    2%+300元/件

    20万-50万(不含50万元)

    1.5%+1300元/件

    50万-100万(不含100万元)

    1%+3800元/件

    100万-200万(不含200万元)

    0.8%+4800元/件

    200万-500万(不含500万元)

    0.7%+6800元/件

    500万-1000万(不含1000万元)

    0.6%+11800元/件

    1000万-2000万(不含2000万元)

    0.5%+21800元/件

    2000万以上

    0.4%+41800元/件

    例表:不同争议金额的仲裁费:

    标的金额

    仲裁费用

    10万元

    2300

    30

    5800

    50

    8800

    100

    13800

    130

    15200

    150万元

    16800元

    200万元

    20800元

    500万元

    41800元

     

    (三)以上收费办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选择同意采用书面审理模式,由仲裁庭不开庭审理作出裁决。

    (四)如果当事人不选择书面审理,每宗案件仲裁费用另加1000元。

    (五)以上收费包含处理费。

    第二条 以上收费办法自2021年2月2日开始施行。

    第三条 本收费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河源仲裁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