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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河源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本会)提出仲裁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带原件核对):
1、仲裁协议。包括:
(1)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合同中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河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条款;
(2)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单独订立的愿意将争议提交河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
(3)有表达仲裁意思并约定将争议提交河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信函或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短信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当事人协议选定河源市仲裁机构的,或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河源仲裁委员会的表述,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河源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的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申请人的资料: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港、澳、台同胞或外国籍、无国籍人士需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
③涉外案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交上述第②项符合法定要求的公证书或认证书。
(2)被申请人的资料:
①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一份;被申请人是港、澳、台同胞或外国籍、无国籍人士的,应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明;
②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须提交其注册登记基本资料一份;
③被申请人是涉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以上第②项符合法定要求的公证书或认证书。
(3)代理人的资料:
当事人需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列明权限,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所函各一份,涉外案件授权委托书须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一份。
4、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材料。(证据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
1、争议金额超过150万元(含)的,适用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当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式五份,当事人人数增加,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相应增加;
2、争议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的,或超过150万元,但事实清楚,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当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数增加,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相应增加;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须用A4纸复印,并装订编页且附证据材料目录。证据材料目录应写明证据来源、证据内容及证明对象,标注页码。